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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膜式燃气表关键零部件进行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膜式燃气表关键零部件进行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质技监量〔2011〕516号)


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市计量协会及本市各燃气表生产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加强对计量器具产品的源头管理,完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保证计量器具在批量生产过程中,产品的结构、材质和性能等方面与型式评价合格时的状况保持一致,我局决定对已经型式批准的膜式燃气表关键零部件进行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要求

  对已经型式批准的膜式燃气表实物进行封样,对燃气表的关键零部件、主要结构的图片和文字描述及上述资料的光盘进行确认。

  燃气表封印应加在燃气表的显著部位,即不移动燃气表壳体即可以清晰地看到封印状况。同时应在燃气表的显著部位预留适合粘贴强检标志的固定位置。

  二、确认程序

  1.企业申报

  企业应递交膜式燃气表型式评价关键零部件确认申请书、所申报的关键零部件和主要结构的资料以及相关照片的光盘、承诺书各一式三份,以及该产品的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型式评价时的样机每个型号各1台。

  企业递交的资料应以型式评价的产品为依据,对确已无法确认当时产品有关信息的,以现在实际制造的合格产品为依据,但要承诺产品型式与当时型式评价合格时的产品相符。

  企业在批量生产时的产品状况必须同确认过的资料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改动已经批准的型式。企业如在生产过程中确需采用申报外的关键零部件,应及时向我局申请确认(必要时需重新办理型式批准),经确认后方可采用。

  2.计量行政部门进行预审

  我局计量处在收到企业提出确认的申请后,对企业申请的资料进行预审(包括资料的完整性和照片的清晰度),符合相关要求后委托燃气表型式评价机构进行确认审查。

  3.型式评价机构进行确认

  型式评价机构对申请资料和实物进行审查,提出确认意见,对实物进行封样,在确认过的资料上盖章后,一式三份报我局计量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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