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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下发《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心理健康辅助教育,是指针对罪犯存在的心理问题,运用心理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对罪犯开展诸如辅导和讨论等各类辅助性的心理健康指导活动的一种教育形式。

  心理健康辅助教育形式多样,常用的是专题讲座、现场答疑、知识竞赛、团队辅导、心理情景剧、小组讨论、阅读心理书籍等。辅助教育应结合日常管理教育重视对短刑犯、老年犯、病残犯和罪犯常见的紧张、焦虑、抑郁情绪进行专题系列的教育,并加强跟踪研究,不断总结经验,使辅助教育活动发挥有效作用。

  九、罪犯心理健康常识教育的考核由各监所负责,每年组织一次考试,采用出试卷的形式。凡是入监满一年,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罪犯必须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监狱管理局统一的合格证书,考试不及格的可以给予一次补考。考试的情况报局教育改造处备案。

  十、罪犯接受心理健康教育的表现纳入罪犯悔改表现中“接受教育改造”情况考核,由监狱心理健康指导室鉴定。考核不及格的,不能认定为“能接受教育改造”。

  十一、本意见由局教育改造处负责指导实施,各监所心理健康指导室负责实施。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罪犯心理健康常识教育合格率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原《关于加强对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司狱教改[2004]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大纲(试行)

第一部分 大纲说明

  一、教育性质与目的: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心理学和心理健康科学基本知识在监狱的普及应用教育。目的在于使罪犯通过学习了解心理健康基本知识,识别并掌握狱内常见心理问题和心理调节方法,缓解和消除不良心理,矫正犯罪心理,培养积极健康的心理,提高心理素质,促进思想改造。

  二、教育方法与形式:监狱根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对罪犯进行集体授课,并辅之以必要的辅导活动、监组讨论、座谈交流、案例教学、角色扮演、影视剧观摩、报刊广播宣传、阶段测验等形式,帮助罪犯巩固学习效果,同时鼓励有能力的罪犯扩展性的自主学习。针对罪犯的文化程度和接受能力,教育过程中应尽量少用专业术语,教育内容力求浅显易懂、简单明了、便于实践。

  三、教育的基本要求:根据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强调应用心理学的特点,教育要求设为二个层次,即“了解”与“掌握”。

  了解,要求罪犯对心理健康教育的一般内容有基本的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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