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狱应通过引进专业人才、有计划地培训干警等途径加强心理矫治工作队伍建设。专、兼职心理辅导员必须取得国家心理咨询资格证书或司法部统一组织的上岗资格培训专业证书或执业心理医师资格证书。
六、监狱应保障心理矫治工作必需的经费。日常心理矫治工作经费列入教育改造经费支出,心理矫治工作的装备、设施、器材和工作室的修缮等经费列入相关的监狱业务费中支出。
七、监狱每年应当有计划地对全体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制度和机制,明确教育内容、课时和考核办法,制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流程等规定。
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常识的集体教育每年不少于20课时。
要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小报、黑板报等载体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结合罪犯常见的心理问题和季节性阶段性的心理倾向,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预防心理疾病知识和心理调节方法的传授,引导罪犯了解心理常识,学会心理情绪的自我调节,克服不良心理情绪。
八、除文化程度低、理解能力差等不宜进行心理测量的罪犯外,其他罪犯应由新收犯监狱在入监教育集训期间实施统一的心理测量(女犯由女子监狱实施,未成年犯由少管所实施)。根据监管改造的需要,可以对顽危犯、“三涉”犯、“四犯”、零星劳动犯、特殊工种犯、求咨犯、心理异常的罪犯等对象进行专项心理测量。
心理测量主要使用基本情况问卷、罪犯个性分测验问卷(COPA)、卡氏16项人格因素量表(16PF)、艾森克人格问卷(EPQ)、明尼苏达人格测验量表(MMPI)、心理健康向际量表(SCL-90)等量表。
心理测量应当结合每个罪犯的犯罪情况、现实表现、监管改造环境、家庭状况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出具心理测量报告,对心理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出具警示报告。心理测量报告一式两份,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科留存一份,另一份放入罪犯改造副档。各监狱在对罪犯心理测量的基础上要探索心理风险评估,要组织专人进行评估鉴定,如现在条件不成熟的单位可外聘专家,最后形成心理档案。
九、对存在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的罪犯应当及时进行心理咨询或危机干预。心理咨询以罪犯自愿申请为主,必要时可以对有心理危机的罪犯进行主动干预和跟踪咨询。在分监区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指导信箱,受理罪犯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