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关于加强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司狱教改〔2006〕21号)
各监狱、少管所:
根据司法部《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局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促进监管秩序的持续稳定,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对我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领导和广大干警要充分认识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改造的实践表明,罪犯中患有心理障碍或者心理疾病的占有相当的比例,易引发各类监管安全事故,影响罪犯改造的正常有效进行。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不仅要使他们具备自觉守法的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还要矫正他们不良心理,培养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素质,提高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因此,各级领导和干警应当把心理矫治工作作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管理、教育、劳动三大手段实施改造的同时,构建心理矫治工作机制,积极运用心理矫治的方法和技术,不断丰富和拓展改造罪犯的手段和途径。这是上海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的要求,也是实施聚焦教育改造战略,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举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心理矫治工作应遵循心理学原理和罪犯改造规律,坚持自愿、保密、平等、尊重、助人自助、客观公正、预防与治疗相结合的原则,与罪犯管理、劳动、教育、生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专业人员的矫治工作与基层干警普遍运用心理学知识开展教育改造结合起来,注重个体心理疏导,注重实际改造矫治效果。
三、市监狱局由教育改造处负责管理全局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监狱应建立健全心理矫治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干警。监区、分监区分别配备兼职心理辅导员。
四、监狱应有计划地在监区建立测试、咨询、团体训练、宣泄和治疗室,作为对罪犯实施心理矫治工作的专门场所。
心理测试工作应当配备专用电脑、打印机、数字录音笔和有关的测试软件系统。
心理咨询室的环境布置应当符合咨询工作的特点和需要,体现不同对象不同要求。同时,应当符合安全防范的要求,配置安装隐蔽的报警装置和监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