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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文化教育应建立《学员名册》、《课程表》、《服刑人员教育情况记载卡》、《教育日志》、《考试和发证登记册》和执教师资基本情况等基本台帐,并注意收集整理教学计划、总结、试卷等资料。

  6、健全职业技术教育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监所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应将职业技术教育统计报表报局教育改造处。

  六、职业技术教育的考核

  1、各监所建立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制定《监狱职业技能鉴定站点职责》、《监狱职业技能鉴定站点监考、考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试场规则》及《考生守则》等,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制度。

  2、对罪犯岗位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考核鉴定全部采取监狱组织、社会考评、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中心督考的形式,监狱教育科领导为鉴定站点负责人,由监狱民警担任监考,社会专业人员担任考评员,市鉴定中心派出管理人员担任督考员。根据考场布置、设备安置和调试等考务需要,可以配备民警、职工或者社会培训学校技术人员担任考场工作人员。督考员、考评员、考场负责人、监考及工作人员佩戴统一的工作胸卡,其他闲杂人员不得进入考核现场。其他非国家统一的职业技能考核,按社会有关部门的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3、应知考试的考场应安排在相对封闭的教室内进行。应会考试的考场,必须遵循考核现场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安排。考场内醒目张贴《狱内职业技能鉴定点监考、考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试场规则》及考试课目、时间安排。考位上贴有考核对象姓名、番号、准考证号、考核科目及时间的标志。

  4、在封闭考核场所内进行考试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民警担任监考,30名罪犯以上的应增加监考人员;在非封闭的室内场所进行应知或应会考试的,每20名罪犯应配备不少于3名监考;在室外进行考试的或者需要在两个以上(包括2个)考核点流动考试的,必须配备不少于5名监考,30名罪犯以上的应增加监考人员。

  5、罪犯参加考核前,应当接受遵守考场纪律及行为规范的专题教育。参加考核时,必须佩戴贴有照片的番号卡。考核中,罪犯有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其考核,并按监狱管理局《监狱罪犯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6、国家统一的职业技能考核,应当按照市鉴定中心对监狱考核要求配置设备。由社会培训学校负责教育培训的,应在培训班开办前将考核鉴定设备配置的书面确认单送达市鉴定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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