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林办[2006]78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林业工作的考核,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十一五”林业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对原《各市林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和完善后的《林业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工作考核办法
加强林业工作考核,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林业建设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林业工作的指导,调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林业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
1、业务工作。通过对各市林业局生态建设、产业发展、资源保护、科技兴林、依法治林等方面工作的考核,反映各市林业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业务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当年工作重点确定。
2、共性工作。主要包括政令畅通、政务信息、宣传教育、调查研究、行风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3、争先创优工作。主要反映工作的创新性和先进性情况。
(三)计分办法
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计分,考核内容有明确量化指标的,按照完成情况计分;无法量化的定性指标,按综合评议情况计分。
1、业务工作考核实行总分倒扣制,相应考核内容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得满分;未完成的,酌情扣减。
业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年度考核内容作相应调整。
2、共性工作考核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办法。各项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档,优秀加10分、良好加8分、合格加6分、不合格扣10分。由考评小组和厅相关职能处室(部门)分别打分,然后取平均值。
3、争先创优工作考核实行加分制。荣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加8分;获省部级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获省部级其他组织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厅局级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独创性工作在全省或全国推广的,每项加5分;承办完成省委、省政府、国家林业局重大活动及省厅综合性活动的,每次加2分。同项工作获得多级表彰的,按最高分数加分,不重复加分;同项工作获同级多项表彰的,只计一次。上述加分项目如因时间原因未能在当年考核中加分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考核时加分;争先创优工作考核分只计集体奖,不计个人奖;只计市本级及下属单位,不计所辖县(市、区);只计业务工作,不计其他工作;不计厅局级以下协会、学会、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所获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