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管理。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实施的位置、范围、建设内容和性质等是否符合审查意见的要求,防洪影响工程是否实施,施工临时设施及弃渣是否清除。
4、违法项目查处。对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而自行建设、越权审查、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建设、未按批准的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进行、对受影响的水利设施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对施工临时设施及弃渣弃料未按规定和批复意见要求进行清理等违规项目,要了解项目名称、地点、项目性质、建设年代、应批准机关、具体违法事实、防洪影响等,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及实施计划,明确落实责任主体。
5、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河道主管机关是否建立对管辖河段及审批项目定期检查和巡查制度,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是否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是否依法查处,对已查处项目是否实施到位。
(二)河道采砂管理
1、责任制。是否建立了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否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否理顺了采砂管理体制,明确水务部门牵头负责和其他部门协作机制,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实行日常巡查和监管。
3、制度建设。是否出台了河道采砂管理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规划编制和执行。是否编制了河道采砂规划;是否依据已批准实施的规划,严格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明确开采量;对可采区及禁采区的管理情况,年度审批执行情况等。
5、非法采砂和打击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情况,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和执法情况。
6、 对采、运机具(船只)的管理情况。目前采砂、运砂机具(船只)的数量、规格型号、主要停靠点;机具(船只)证照是否齐全,对非法采、运砂机具(船只)和设施是否进行了清理和整顿。
7、沿岸滩地砂场管理情况。砂的来源,砂场的数量、规模、分布;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是否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行洪和防汛抢险的砂场是否进行了清理。
8、能力建设情况。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和经费落实情况等。
四、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11月30日,各区(县)要对各自管理范围内河湖管理情况进行自查。通过自查,一要摸清辖区内各类项目及活动的数量、位置、类型及分布;二要查明违法违规涉河建设项目和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湖行为等的数量、名称及违法违规事实;三要对违法违规项目逐一提出整改措施或者处理意见;四要明确整改计划、完成时限,落实整改现场监督责任单位;五是对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性质恶劣等的突出重点问题,要在辖区内通报,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