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区贯彻《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粮食风险基金作为专项价格调节基金,其筹集办法仍按省、市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筹集方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基金的用途

  (一)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补贴政府规定储备副食品的必要费用;补贴国合商业流通企业为稳定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证主要副食品供应而出现的政策性亏损;其他平抑物价的必要支出。

  (二)粮食等各类专项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稳定该项商品的市场价格,保障正常生产和经营。

  五、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由市场物价调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场价格变动,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审批后,按分工负责实施。粮食等各类专项价格调节基金,按原有关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管理和使用。

  (二)安排使用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每季度定期向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使用情况,年终分别由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向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报告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在市财政局设立的基金专户,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在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基金专户,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加强对各类专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监督,实行专项专款专用制度,不得挪用。

  六、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交纳基金,超过规定时间10天内缴纳的,每超过1天须按应缴金额的1‰缴交滞纳金;超过规定时间10天以上的,实施必要的经济制裁,并处以应缴基金一倍以下的罚款,所得罚款及滞纳金一并列入基金专户使用。

  七、对确有困难及亏损的企业,经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批准,基金可酌情减收或免收。

  八、为切实保证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筹集、各代收基金的单位必须将收取的基金款于15日内划入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发展银行设立的基金专户。代收单位可从所收金额中提取6%作为工作费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