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区贯彻《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区贯彻《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6〕64号)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区贯彻《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日

  佛山市区贯彻《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为有效地实行价格宏观调控,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特设立佛山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时,用于稳定市场价格。

  基金分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各类专项价格调节基金。

  一、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

  (一)从1996年起,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500万元,城区政府安排80万元,石湾区政府安排148万元,划入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二)从1996年起,每年从工商、物价罚没款实际入库金额中,提取10%的款项,划入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三)外地进驻的成建制建筑、装璜等施工队伍,从其所承包工程总造价中提取5‰,由市建委负责代收。

  (四)经营旅游业的国有,集体单位,按其营业额的1%收取,由市物价局负责代收。

  (五)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含外地在佛山开设),一律按实住床位每日每床收5元,由市物价局负责代收。

  (六)国有、集体、个人等开办的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相厅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的2%,由市地方税局负责代收。

  (七)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企业,按营业额的2%,由市交委负责代收。

  对按规定要缴交基金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属城区、石湾区管辖的,由两区有关部门负责代收。

  二、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取的第(一)、(二)项的部分,由市财政局纳入预算,设立专户,经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批准,可短期滚动使用;第(三)至第(七)项的部分,由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发展银行设立专户,滚动使用。遇紧急需要,资金不足时,可向开户银行申请优先贷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