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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多征错征价格调节基金,由缴纳义务人填写基金入户退还书,并附缴费凭证等区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向区地方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地方税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交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价格调节基金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相关财务报表,以及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的数额和起止时间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申请起始日期30天前书面向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齐,逾期仍不补齐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代征部门,代征部门据此办理减缴、免缴或缓缴手续。
  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的核查;缴纳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核查,如实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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