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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1〕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价格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广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本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新建商品房销售(含住宅、别墅、写字楼、商铺、配套车位等,限价房、保障性住房除外),对销售商按销售额的0.2%计征。
  (二)汽车销售,对销售商按销售额的0.2%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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