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不得超过20日。
(九)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水泥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依照《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条款。
市建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三条 国家和省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或建设单位擅自发包消防、燃气、水、电、空调、电讯、防雷、电梯、环保和装修等专业工程。
凡违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停止施工,对其通报批评,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新的施工单位,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违反规定评标、定标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违法的评标小组成员给予法律制裁。
第四十六条 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后,因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书或违反规定被中途取消该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单位给付双倍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或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还应按规定追究责任方的其它法律责任,该项目必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报建的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出示工程承包、分包《中标通知书》的,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证明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