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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失效]

  (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建设工期,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标价计算依据及取费等级标准;
  (七)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有关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合同草案。
  第二十四条 设备供应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承发包方式(含设备的提取、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
  (二)招标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参数、性能、交货日期,非标设备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付款方式,可提供的原材料、外汇等情况;
  (四)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投标保证金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合同草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
  (三)建设工期要求及其阶段性安排;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合同草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合同草案。

第二节 投标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经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资质条件的,均可在我市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未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外公司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和市外企业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在我市参加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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