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
第一节 招 标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分别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在交易中心公布招标公告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而实行的招标。
(三)议标: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可实行议标。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以公开招标为主。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前,如属财政投资(拨款)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必须出具该项目由市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审批立项、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的有关文件,作为建设资金的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招标前,招标单位必须把不少于标底价20%的建设资金存入在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帐户,银行提供的余额证明作为招标必备的文件。该专用存款帐户资金,从银行出具余额证明时起至确定中标单位之前,由银行冻结。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共同达成使用该项专用存款的协议。招标单位、中标单位使用该项存款应当符合协议的要求。协议中可以依法约定该项存款的支取方式。银行凭预留印鉴作为付款依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设计基础资料;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
(四)合同草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承发包方式;
(二)施工条件及施工技术、工艺、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