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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管委会由佛山市政府领导及市建委、交通委、监察局、财政局、水利局、房管局、城建局、国土局、邮政局、电信局、工商局、环保局、气象局,佛山电力工业局,佛山公安消防局等部门组成。各组成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依法对交易中心内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批准交易中心的工作制度;
  (二)管理和监督交易中心的工作;
  (三)对建筑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四)协调交易中心运行过程中管委会各组成部门之间的关系;
  (五)研究、决定涉及交易中心的需要共同处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管委会主任由分管城乡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建委、市监察局负责人任副主任,其它各组成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管委会领导小组的成员。
  第十五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理管委会的日常事务。管委会办公室的具体事务由交易中心承担。

第四章 招标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八条范围内的土木建筑、装饰装修、市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路桥梁、水利、电力、设备安装(含水、电、空调、消防、电梯、燃气、环保、电讯、防雷等)与供应等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实行总承包、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
  (一)用地面积7万平方米(7公顷)以上的小区规划、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城市主干道两旁的重点建筑、有历史意义或特殊功能的建筑项目实行规划、设计招标。
  (二)造价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和分包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公路桥梁、市政、水利工程和电力基本建设工程及造价300万元以上的设备供应工程实行施工招标。
  (三)造价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及特殊工程实行监理或总承包招标。
  由市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部或分项工程,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建筑活动必须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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