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行业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有特殊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
第二章 交易中心
第六条 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集中进行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
交易中心由市建委主办,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交易中心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为开标、评标、定标、洽谈等活动提供条件较好的场所;
(三)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银行营业等有关部门进驻交易中心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完整的配套服务。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都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如有特殊原因不宜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并在交易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市区内凡属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和《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
第九条 交通、水利等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发包承包的,应当到交易中心登记并公布;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前款所列应当公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进驻交易中心办公。该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在交易中心内进行,由其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行使职权,进行管理。交易中心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条 交易中心可以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前款所指服务费用由进场办公单位和交易单位按比例负担。已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了有关费用的,不得重复收取。
第三章 交易中心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交易中心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