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1999年4月9日 佛发[199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电力、邮电等跨地区施工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在建设单位所在地或者工程工地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在各代管市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依法进行的发包承包活动的结果应当予以认可。各代管市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在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依法进行的发包承包活动的结果亦应当予以认可。 对同一个建设工程的同一次发包承包活动,建设单位在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已经缴纳费用的,其余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重复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择优、讲求信用的竞争原则,保证工程质量,反对恶性压价及竞缩工期。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应当整体、全面地进行。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后进行招标,也不得指定承包队伍或者分包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