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后每年监测一次,各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自查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报省林业厅。
第九条 经监测合格的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
第十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按申报认定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3、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4、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季度报表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自动取消其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林业厅
附件1: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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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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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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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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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国 有
| 集 体
| 私 营
| 中外合资
| 外商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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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生 产
| 加 工
| 流 通
| 产品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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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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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 量
| | 就业
人数
| | 其中大专以上
文化程度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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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资
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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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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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销售收入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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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结农
户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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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结基地种
植业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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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单采购原
料占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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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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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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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产品
销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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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税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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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口 创 汇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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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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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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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牌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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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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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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