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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后每年监测一次,各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自查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报省林业厅。

  第九条 经监测合格的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

  第十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按申报认定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3、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4、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季度报表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自动取消其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林业厅

  附件1: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地  址

 

邮编

 

企业类型

国  有

集  体

私  营

中外合资

外商独资

     

企业类别

生  产

加  工

流  通

产品批发

 

 

 

 

主营产品

 

产 量

 

就业

人数

 

其中大专以上

文化程度人数

 

企业总资

产(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年销售收入

(万元)

 

联结农

户 数

 

联结基地种

植业面积(亩)

 

订单采购原

料占需求(%)

 

报酬率

(%)

 

资产负债率

(%)

 

主营产品

销售率(%)

 

年利税

(万元)

 

出 口 创 汇

(万美元)

 

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注册商标号

 

品 牌 名 称

 

综合信用等级

 

县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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