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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资产规模。资产总值一般在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

  3、交易规模。市场交易额2亿元以上,市场中林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

  4、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市场联结基地一般在2万亩以上,带动农户在1万户以上。

  5、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6、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林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7、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第三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2、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林产协会意见后报省林业厅,并附书面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五条 各市推荐申报的企业由省林业厅征求有关林产协会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按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六条 经认定的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 测

  第七条 对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为及时了解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建立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季度报表制度,各企业于每季末后5天内向省林业厅报送季度报表(电子文本,qxj@zjly.gov.cn,chengy@zjly.gov.cn),同时抄报各相关市、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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