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浙林产〔2005〕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的精神,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加大林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含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二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规模。企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800户以上,联结基地1800亩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林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3、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5、 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6、 企业综合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有的企业目前的规模虽不够上述标准,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主要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大的特色产业。
(二)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1、行业龙头。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市同类市场中属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