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统筹实施选调生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特岗计划、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51111工程等专门项目,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4.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免费保管人事档案。今后我市市直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各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县乡机关招录工作人员,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配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工作人员,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与经办人员10000∶1的比例,优先从参加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门项目期满的人员中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留在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廉租房服务。
三、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
1.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良好环境。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良好环境。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10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实行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凡择业期内创业的毕业生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由财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始创业毕业生可申报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设立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制度,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一次性奖励个人5000元,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