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浙林计[2005]3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
最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5号),请严格遵照执行。对有关具体事项,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抓紧办理。
一、立即督促各执收单位(或委托代收单位)对征收上述林业证件工本费所使用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向谁购领,向谁缴销”的原则,于2005年4月15日前到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总站缴销上述工本费专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