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22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升住房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区住房保障有关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原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850元(含)以下调整为1000元(含)以下。
二、租赁补贴标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由原10元/人·月·平方米提高到12元/人·月·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由原8元/人·月·平方米提高到10元/人·月·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