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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培育规模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培育规模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23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现将《镇江市培育规模工业企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镇江市培育规模工业企业奖励办法

  为调动各级各部门积极性,进一步强化规模企业培育力度,加快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壮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申报条件。(1)工业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②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和享有权益,并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工业企业必须有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并能按要求及时提供企业的各种统计报表。(3)年内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必须连续正常生产三个月以上,产品销售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以上;年底单位清查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必须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以上。

  2.申报时间。每年4月、7月、10月、12月。

  3.申报程序。(1)各辖市区(镇江新区)统计局对申报工业企业进行初审;(2)市统计局对申请进行审定;(3)市经信委将奖励测算经过上报市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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