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林商品材、自用材和烧材消耗结构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林资〔2004〕75号)
桐庐、武义、天台、松阳县林业局:
根据浙委〔2004〕5号关于深化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集体林商品材、自用材和烧材消耗结构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Ο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集体林商品材、自用材和烧材消耗结构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为深化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林木采伐限额管理的工作思路转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委〔2004〕5号)精神,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在桐庐、武义、天台、松阳等四县开展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通过试点,探索符合浙江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林木采伐限额源头管理的有效措施,为指导全省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提供经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保障生态安全为前提,坚持依法治林、管理便民,贯彻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要求,强化源头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使林木采伐管理政策在促进森林生态环境改善和林农增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我省林业现代化进程。
二、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限额总量控制原则。在坚持年度林木采伐限额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采伐类型(主伐、抚育伐、其它采伐)分项控制,试点县在本年度内不另行追加采伐限额。
(二)坚持凭证采伐原则。除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坚持天然阔叶林保护原则。天然阔叶林应予重点保护,要严格按省厅《关于加强阔叶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1996]280号)规定执行。
(四)坚持木材出县凭证运输原则。木材出县凭证运输,对遏制乱砍滥伐和减轻林木采伐源头管理压力具有重要作用。试点期间对出县原木、木材制品,仍实行凭证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