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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3、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布;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并公布。
  (三)奖励扶助金的标准与发放
  2006年起,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本人死亡之月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每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四)奖励扶助的经费来源
  奖励扶助经费由省、县财政共同负担。按照省里确定的分担比例,县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四、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步骤
  (一)2006年奖扶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实施准备、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阶段(4月底前)
  1、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实施奖扶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
  2、召开全县奖扶制度实施工作会议,对实施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组织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对奖扶制度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3、成立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好调查摸底等具体工作。
  第二阶段: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和确认阶段(5-7月份)
  1、5月8日--5月31日,按照奖扶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完成奖扶对象本人申请和村民委员会评议工作;
  2、6月1日--6月30日,乡(镇)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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