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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照省定资格条件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做到符合政策的对象一个不少,不符合政策的对象一个不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省定代理机构(信用联社)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代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同时要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现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奖励扶助标准以及资金来源
  (一)奖励扶助对象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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