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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1〕9号)


各相关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危改办):
  为进一步加快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建设,现就安置用房建设、分配、管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且用于安置首都功能核心区疏解居民的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产权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交易时间不受限制,上市交易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由各区综合考虑疏解居民的安置需求、对接房建设地块实际情况等,参照中小户型商品房“90/70”原则设计。
  三、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应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在房屋销售前,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事项及标准评估测算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并写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内。房屋交付入住并成立业主大会后,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标准等内容。
  四、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按照《关于定向安置用房实行网上签约管理的通知》(京建住〔2010〕660号)要求执行审核分配程序,保证购房人资格、房源配售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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