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抓紧做好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
2011年6月30日,
行政强制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科学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行政强制的实践经验,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严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法律。各区县、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作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扎实搞好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认真清理、完善行政强制规定和程序,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确保
行政强制法得到全面、正确地施行。
二、严密组织,扎实做好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扎实开展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
行政强制法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学习深刻领会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准确理解其制度规定的重要内涵,正确把握其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充分认识其对政府管理产生的深远影响,切实改变与其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当前,各区县、各部门要组织好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一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各单位领导班子要以多种形式组织集中学习;二是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员培训;三是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重点学习培训,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做到原则熟悉、法条熟知、程序熟练。2011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强制法知识考试,从事行政强制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将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