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育龄妇女基础信息普查核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育龄妇女的基础信息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人口预测的直接数据来源,是党委、政府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决策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我县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的准确率、完整率、及时率,不断加强计划生育统计管理,保证和提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信息的质量,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在人口计生各项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按照市政府部署,决定在全县开展育龄妇女基础信息普查核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面提高基础信息质量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首要环节。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库是计生基础工作最重要的信息资源,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户分离的现象日趋严重,育龄妇女的基础信息变化较大,漏管现象较为严重,以致于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残缺不全,变更不及时,所形成的信息系统覆盖率、准确率、及时率不高的现状,影响了计生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为了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提高计划生育统计质量,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的普查核对工作作为加强和完善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基础信息的核实、补充工作,努力做到核准、核实基础信息。
二、加强领导,部门配合
育龄妇女基础信息普查核对是一项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基础性强的工作,要依靠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要成立普查核对工作协调小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把工作落到实处。按景计生[2003]18号计生、公安、卫生、民政四部门联合发文的《景宁县计划生育统计改革意见》文件要求,明确各部门信息交换的内容:
公安部门:(1)出生(收养)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监护人一、监护人二、户主姓名、与户主关系、申报类别(出生/收养/迁入)、住址等];(2)迁移[迁入、迁出]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原户籍地址(迁出地)、现住址(迁入地)、户主姓名、与户主关系);(3)人口数信息[户籍总人口、死亡人数];(4)满15周岁育龄妇女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户籍地址、现住址(常住地址)、户主姓名、与户主关系、户口性质、民族状况、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健康状况];(5)暂住人员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婚姻状况、婚育证明(女)、现有子女数(已婚妇女)、避孕状况(已婚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