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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2011年创业带动就业绩效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三、创业服务体系(100分)

序号

内  容

分值

评 估 标 准

考 评 办 法

责任部门

11

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

20

按要求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至少1个,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实地考察。建立了机构的得10分,配备专职人员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人社局

12

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

10

组织各行业专家组成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至少1个,并正常开展活动。

查阅机构成立文件和活动台帐。建立机构的得5分,且正常开展活动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人社局

13

完善创业项目征集

5

与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社会中介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协作,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不少于50个。

查阅相关创业项目台帐,征集创业项目每少1个扣0.5分,扣完为止。

人社局、经信委

14

规范创业孵化基地

30

按照市级标准规范和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不少于10个。

查阅认定创业孵化基地的批文资料及基地规范化台帐。基地个数少1个扣2分,实地抽查2个创业孵化基地,有1个不规范(无孵化制度、服务标准、享受政策)的扣5分。

人社局

15

建立创业科技园或大学生创业园

15

按要求建立创业科技(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生创业园不少于2个。

实地考察。建立创业科技园和大学生创业园各得5分,评估时每10人创业得1分,最高10分。

科技局

16

建立创业实习基地

20

建立创业实习基地不少于10个。

查阅认定创业实习基地的批文资料;实地抽查2个创业实习基地。符合评估标准的得满分,每减少1个扣2分,扣完为止。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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