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采矿用地计划。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山企业生产计划和复垦方案编制年度采矿用地计划,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进行土地清查。根据批准的用地规模和划定的用地范围,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对露天采矿区用地范围内拟占用的土地开展清查,查清地类、面积、土地等级、权属等情况,逐村、逐户造册登记,并经权利人签字认可。在项目实施期间,采矿区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变更调查,按原用途进行。
(3)签订露天采矿用地合同。根据土地清查结果和用地补偿标准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采矿企业按照土地权属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采矿用地合同,占用林地的应取得当地林业部门的同意。合同要明确约定用地面积、土地类别、用地期限、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归还土地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补偿方式参照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采矿和土地复垦的期限等因素平等协商确定。露天采矿企业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合同,明确约定土地复垦时限和质量要求等相关内容。
(4)按时复垦还地。露天采矿作业完成后,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做好采矿用地的复垦工作,并按时归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土部门要动态掌握采矿用地情况,加强跟踪监管。
4、土地复垦验收。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占地合同约定组织初验,验收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验收。采矿用地规模大、试点实施周期长的,可申请分期验收。
四、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
露天采矿用地制度改革涉及国家、企业利益调整和农民利益保障,关系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政策性较强。因此,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必须做到“范围明确、封闭运行、程序严格、监管有力”。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省、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相应的专业机构或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政策技术指导,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定和批准的试点方案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试点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试点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试点工作的组织分工和责任,保障各项政策和制度的落实。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围绕露天采矿用地的申报和审批、土地使用管理、用地补偿、土地复垦和验收、归还土地和耕地占补等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建立定期检查和调研督导制度;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定期总结、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保障试点工作依法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