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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1〕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创新露天采矿用地管理机制,改革露天采矿用地方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试点工作要以部省合作协议为指导,积极推进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既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矿种资源赋存条件,因地制宜、改革创新,探索露天采矿用地管理的新模式,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试点区域采取临时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促进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又要坚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衔接,确保改革有法可依,为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实践依据。

  (二)基本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矿企业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林地。采矿作业完成后,采矿企业应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农业用地应恢复原土地用途,对占的耕地必须按要求和标准恢复为耕地,对占的林业用地应先恢复为林地,并按时交还农民。

  2、节约集约用地。试点企业要科学规划和实施,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积极改进采矿作业工艺、方法,努力提高采矿效率,缩短采矿作业和占地周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占用土地面积。要按照采矿用地复垦方案,及时对采掘区土地进行整理复垦,农业用地要恢复土地原用途。

  3、统筹各方利益,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试点工作要统筹协调好国家、地方、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贯彻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原则,做到用地补偿足额到位,及时复垦归还土地。

  4、与现行法律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向相一致。试点工作既要从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长远要求出发,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创新,又要坚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二、主要内容

  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旨在探索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前提下,以临时用地的方式满足采矿用地需要。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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