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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改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改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1〕177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针对我市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现状,现就加强我市改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企事业单位档案作为反映企事业实体全部活动的真实记载和凭证的档案,记录了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以及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重要的档案资源。

  由于多种原因,我市的改制企事业档案处置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些改制(破产)企事业档案面临流失的境地。这不仅影响到档案工作本身,更影响到广大改制企事业职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确保企事业档案的安全保管、有效监管和合理利用,更好地为我市“加快现代化,再创新辉煌”服务,各企事业主管部门及各改制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归属,及时处置

  改制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属:在改制前形成的党群工作档案、行政管理档案、会计档案、生产技术管理档案和经营管理档案,应移交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移交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各主管部门应认真疏理本系统内的改制单位情况,对历经几轮改制变更的企业前后名称进行认真核对,并将结果报送市档案局备案;负责组织本系统内改制企事业单位对改制前形成的档案进行规范整理;负责将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收集齐全,按DA/T 31-2005《纸质档案数字技术规范》的要求制成档案信息,移交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改制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向各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请档案处置事宜,依法处置好企事业单位档案,按规定向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移交或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移交或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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