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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实施意见》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办公用房及辅助用房面积标准(单位:㎡)

序号

房间名称

面积

备注

大型

中型

小型

1

教师办公室

≥37

25-36

12-24

人均≥4㎡

2

行政办公室

≥37

25-36

12-24

人均≥4 ㎡

3

会议室

≥121

81-120

50-80

 

辅助用房

12-24

 

4

传达值班室

≥18

 

5

总务仓库及修缮

≥79

61-78

48-60

 

6

卫生保健室

≥18

 

7

档案资料室

≥60

 

8

网络机房

≥24

 

9

信息编辑室

≥16

 

10

监控室

≥24

 

……

……

……

 



  (三)生活服务用房面积标准

序号

房间名称

房间单位面积 (单位:㎡)

备注

大型

中型

小型

1

食堂(餐厅)

≥201

101-200

50-100

 

2

卫生间

≥13

应有儿童特点

男女蹲位比为1:3

3

开水间

根据设备情况而定

 

4

浴室

≥13

 

……

……

……

 



  注:1. 剧场的建筑标准请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编号JGJ57-2000。
  2. 体育活动室、足球场、体育馆建筑标准请参照《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编号JGJ31-2003。
  3. 新建校外教育机构建筑物内通道宽度不少于3米。
  4. 除注明者外,本表内所列面积均为使用面积。

  二、教育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设备配置标准细则
  (一)设备的数量、规格和型号应根据校外教育机构办学规模、项目设置、教育活动需要和学生参与活动实际需求进行配置,同时能够满足学生社团活动需要。
  (二)设备的配置分为必配和选配。必配部分为开展该类别或项目教育活动所必需配置的设备。选配部分为根据校外教育机构项目开设需求和自身条件选择配置的设备。
  (三)所配设备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并经国家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各类教育活动所配置的音像资料、教学软件等必须符合国家法规。
  (四)消耗性器材(玻璃仪器、药品、纸张、颜料、各种专用笔具、电池等材料和一般工具等)是保障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配备和补充。
  (五)所配设备应在该专业领域同类设备中处于先进水平。

  (一)通用教育活动设备

项目

分类

明细

配备类型

必 配

选配

学生通用及常规教育教学设备

一般设备

专用桌椅、讲台、多功能橱柜、黑板、板书工具,塑封机

 

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计算机、互联网接入、大屏幕显示设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视频展示台、影碟机、收录机、室内音响设备、移动多媒体投影设备、幕布、扫描仪、刻录机(可计算机带此功能)、打印机

 

教学录播系统

 

移动展演设备

流动展示、表演平台

 

教育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

教育教学环境通用设备

对讲机、音控台、室外音响、温度调节设备、照明设备、通风换气设备、文化宣传橱窗、指示标牌、隔音设备、校园广播系统

 

触摸查询系统设备

一、二级必配

三级选配

湿度调节设备、便携式发电机

 

安全设备

消防设备

 

漏电保护设备、防雷电设备

 

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

 

警示、标识、橱窗等安全宣传设备

 

卫生及应急处理设备

常用设备

体重计、身高计、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灯光视力箱、诊查床、器械缸、冲眼壶、外伤处理器械、综合急救箱、冰袋、暖宝、担架、氧气瓶、紫外线车、紫外线灯、药品柜、医用冷藏柜、资料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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