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实施意见》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教体美[2011]18号)
各区县教委、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6〕21号),实现首都教育的现代化目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编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校外办学标准》),已于2010年12月正式下发。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校外办学标准》,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共同研究制定了《校外办学标准实施意见》和《校外办学标准实施细则》,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实施意见
为保证区县教委、政府教育督导室做好贯彻落实《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京教体美〔2010〕18号)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校外办学标准》的意义
(一)《校外办学标准》是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现代教育理念,以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及校外教育的实际状况为基础,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校外教育机构的重要依据;是举办校外教育机构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二)实施《校外办学标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青少年学生参加校外教育活动需求,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是适应“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需求,办好每一所校外教育机构,提高校外教育活动质量,促进校外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基本保障。
二、实施《校外办学标准》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实施《校外办学标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首都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促进城乡校外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推进首都校外教育现代化进程,逐步实现全市校外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标准、全面提高。各区县在实施《校外办学标准》过程中,要面向所有校外教育机构进行达标调研,了解达标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达标规划和达标工作方案,确保各校外教育机构规模、设施、设备、教师和工作人员基本达到《校外办学标准》的各项要求。
同时,要根据本区县中小学校和学生的数量,依据《校外办学标准》合理规划校外教育机构布局,方便青少年学生参加校外教育活动。
2.实事求是,分步推进。各区县要根据本区县的地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从校外教育机构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出发,结合城乡规划、城市改造、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城市化进程等,采取置换、迁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对现有校外教育机构分类型、分批次推进达标工作。
在依据《校外办学标准》改善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过程中,要做好规模小、条件差、标准低的校外教育机构达标工作,全面提升校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
3.节约资源、注重效益。要科学配置校外教育机构资源,坚持硬件配置、更新、使用和管理并重,提高现有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率。在强调实用、适用和示范性的同时,注重节约资源和效益。
4.创新实践,促进发展。校外教育活动内容广泛,形式多样,要结合社会发展、教育改革和学生需要进行创新和动态调整。校外教育机构的设备设施应能满足现有教育活动的需要,又能促进校外教育活动的创新与调整,利于校外教育机构在课外、校外活动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5.注重内涵,提高质量。在落实《校外办学标准》过程中,要学习现代教育思想,更新校外教育理念,进一步明确校外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定位、功能与任务;要以提高校外教育质量为主线,以科学管理为手段,办学生欢迎、人民满意的校外教育;要把队伍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完善校外教师培养、培训机制,提升校外教育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要以校外教育活动创新为突破,推进校内外教育有机结合,实现校外教育的“内涵、质量、特色”协调发展。
三、目标和工作要求
(一)目标
1.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校外办学标准》,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实现区域内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现代化和校外教育资源的均衡、优质发展。
2.阶段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各区县现有校外教育机构要基本达到三级标准;各区县至少有一所校外教育机构全面达到二级标准;新建校外教育机构要达到《校外办学标准》。
(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实施《校外办学标准》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校外教育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过程。各区县教委、政府教育督导室要进一步提高对校外教育工作的认识,加强对校外教育机构达标工作的领导,确定相关部门的责任与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实施《校外办学标准》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区县教委、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区县《校外办学标准》的实施工作。要确定落实《校外办学标准》工作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制定本区县校外教育机构达标工作规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达标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和检查,总结、交流落实《校外办学标准》工作经验。注重提高校外机构整体工作水平,建设并管理好每一所校外教育机构。
2.加大投入、保障实施
“十二五”期间,实施《校外办学标准》要作为市、区县教育经费预算的重点,加大投入,保障落实。市教委对实施《校外办学标准》工作给予引导性投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区县教委要将落实《校外办学标准》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校外教育机构达标专项资金,科学配置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工作人员,确保按要求完成校外教育机构达标任务。要依据《实施细则》,结合各校外教育机构的实际需求配置和更新设施设备,保障校外教育机构及各项教育活动的安全、正常运行。
3.督导检查、总结交流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校外办学标准》达标工作列为教育督导内容,定期检查、评估区县校外教育机构达标工作情况。
区县教育督导室要将督导、检查校外教育机构达标工作列入本区县校外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校外教育机构达标工作进展情况。
各区县要认真总结、宣传实施《校外办学标准》的工作经验,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4.建章立制,科学管理
区县教委要指导校外教育机构做好设施设备的配备、更新、使用与管理,健全相应的申报、审批、购置、使用、更新等管理制度。
各区县要完善校外教育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优化校外教育机构的人力资源结构,加强对校外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校外教育队伍整体素质;要积极推进校外教育管理改革与创新,提高校外教育机构工作水平,提升校外教育活动质量,扩大优质校外教育资源。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实施细则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京教体美〔2010〕18号)提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的与《标准》配套实施的具体技术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列各类用房及通用教育活动设备,专用教育活动设备,剧场、展览厅、排练厅、演播厅、综合厅、图书馆及办公、生活设备配置标准适用于各级校外教育机构。
一、各类用房标准细则
各类用房标准及房间数量分配应根据各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教育活动项目需求设定。
(一)教育活动及辅助用房面积标准
序号
| 房间名称
| 房间单位面积 (单位:㎡)
| 备注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1
| 普通活动室
| ≥151
| 101-150
| 50-100
|
|
2
| 专业活动室
|
|
2.1
| 科技活动室
| ≥101
| 81-100
| 50-80
|
|
辅助用房
| ≥24
|
|
2.2
| 舞蹈活动室
| ≥181
| 121-180
| 80-120
| 大型层高≥4.5m
无柱
|
辅助用房
| ≥24
|
|
2.3
| 音乐活动室
| ≥101
| 51-100
| 10-50
| 无柱 隔音 吸音
|
辅助用房
| ≥24
|
|
2.4
| 美术活动室
| ≥121
| 101-120
| 60-100
| 有天光
|
辅助用房
| ≥24
|
|
2.5
| 书法活动室
| ≥101
| 81-100
| 60-80
|
|
辅助用房
| ≥24
|
|
2.6
| 技击类体育
活动室
| ≥301
| 201-300
| 150-200
| 大中型层高≥6m无柱 无风
|
辅助用房
| ≥24
|
|
2.7
| 小型球类室
| 至少能容纳2个标准场地
|
|
辅助用房
| ≥24
|
|
3
| 排练厅
| ≥351
| 201-350
| 150-200
| 大中型
层高≥4.5m
有舞台 无柱
|
辅助用房
| ≥24
|
|
4
| 展厅
| ≥351
| 201-350
| 150-200
| 层高≥4.5m
无柱
|
5
| 综合活动厅
| ≥401
| 301-400
| 200-300
| 层高≥4.5m无柱
有活动式舞台
有设备控制间
|
6
| 演播厅
| ≥50
|
|
7
| 图书室
| ≥50
|
|
8
| 阅览室
| ≥50
|
|
9
| 剧场
| ≥801座
| 501-800
座
| 300-500
座
| 二级以上校外教育机构需有剧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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