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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教学[2011]6号)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习。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坚持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与用人单位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需要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见习基地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基地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
  各高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一定时间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并积极探索建立相关制度。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区县、各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协作,通过就业指导进校园、就业服务进校园、创业扶持进校园等形式,积极组织各类校园招聘会、宣讲会、就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活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采集和发布制度,提供政策宣传、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不断扩大信息规模,畅通信息渠道。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各类人才服务和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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