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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教学[2011]6号)

  (三)加强各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整合和衔接。落实各项政策保障,确保就业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研究建立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参加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工作。街道、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参加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四、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对于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创办企业,符合本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属于微利,符合本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可享受贷款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照本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l月1日至l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对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要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各区县要将大学生创业工作纳入本地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实行创业培训、项目开发、贷款担保等一体化运作和服务,建设完善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树立一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成功典型。有条件的区县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鼓励青年社团组织积极参与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相关服务,提供见习和就业机会,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营造良好就业创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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