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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其他证明材料(学生证、入学通知书、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六)申请人无行为能力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受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受理本村(社区)农村低保对象的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和实际生活情况的调查核实,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对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10日以上,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监督。确无异议后填写《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民主评议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应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10日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申请审批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以上,无异议后,发给《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建立挡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评议、审核、审批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救助类别定期对农村低保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及时作出维持、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农村低保救助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农村低保对象有义务如实报告收入变化情况。
  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农村低保救助:
  (一)家庭收入或人员发生变化使其人均纯收入稳定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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