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状况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一)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劳动的;
(二)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第三章 制定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料、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制定。保障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使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适应。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低保标准,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低保按照农村贫困家庭的困难程度实施分类救助。对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客观原因,造成家庭常年贫困的,给予重点救助。
第十五条 农村低保标准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
(一)维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二)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费用;
(三)市场综合物价指数,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指数;
(四)农村居民的平均实际收入和平均消费水平;
(五)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教育、卫生、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税收、从事个体经营、扶贫开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各级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凉山州农村低保社会救助政策。
第十七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持户主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情况。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能力状况证明(残疾或患病等情况须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证明材料);
(四)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及赡养费、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