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生产和经营收入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饮食服务和小商品等经营性收入,扣除家庭生产经营费用,以当年市场实际价格计算家庭生产经营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包括家庭劳动人口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租金、红利、保险分红、各类博彩、有价证券、交易等收入;
(四)其他实际收入:包括亲友赠送、财产继承,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支付的赡养、扶养费等;
计算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时,农村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上年度纯收入确定。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上年纯收入÷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在外务工的收入,应按务工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按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农村居民取得的征地补偿费,按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逐年计入家庭当年收入。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抚恤定期补助金、伤残人员护理费、优待金、保健金等;
(二)因公(工)伤亡获得的医疗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三)助学金、奖学金、勤工俭学收入;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六)国家规定的奖励、荣誉津贴等;
(七)政府保障性的住房补助、灾后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金;
(八)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九)国家和省规定不应计入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家庭,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一)户籍迁入不满1年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
(三)实际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并在一年内购买超过家庭月低保补助水平2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3年内自建住房(政府补助建房的除外)和购买商品房或超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具体价值限额由各地确定);家中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中安装电话或持有手机,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从事文化类收藏或投资证券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