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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生产劳动、自主创业,在生产项目、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方面给予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金全部纳入当地农村低保专户管理。对农村低保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凡持有凉山州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当地农村低保救助。
  (一)家庭主要劳动成员因重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
  (二)家庭成员均系年老、年幼,虽有赡、抚(扶)养人,但赡、抚(扶)养人没有赡、抚(扶)养能力的家庭;
  (三)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重灾家庭;
  (四)家庭成员经过自力更生努力后其收入仍不足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家庭;
  (五)家庭收入虽然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庭成员因长期重病、慢性病或因赡养、抚(扶)养人口较多而造成经济负担过重、生活状况明显困难的家庭。
  (六)凡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均应以户入保。属于第五项情形的,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其中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保障。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包括:
  (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配偶;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病、残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共同生活的已婚和未婚子女;
  (六)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七)在全日制中专以上院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八)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的其他成员。
  家庭成员中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家庭中持有非农村居民户口的成员,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计算是指对申请低保的家庭上年度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计算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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