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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1〕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凉山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州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地方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予以生活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扶贫开发相结合,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农村低保工作要与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
  第五条 农村低保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农村低保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各方配合、社会支持的工作体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核查、审批、管理工作,将本地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口和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筹集、监督使用并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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