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三旧”改造机构应当制订市年度旧厂房改造计划,指导旧厂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和收储工作,并安排市本级负责出资的旧厂房改造项目资金。
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区域开发要求、市年度旧厂改造计划、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和“三旧”改造资金安排,科学编制区年度旧厂房改造工作计划并有序实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旧厂房改造项目应当根据《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穗府〔2009〕56号附件3)的规定采用“自行改造,补缴地价”、“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或“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改造模式。
第七条 旧厂房权属人向区“三旧”改造机构提出改造申请(详见《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申请报告及相关内容要求》,附件1),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有申请但无改造方案或改造方案不符合要求的,由区“三旧”改造机构按照规划出具改造方案编制指引。编制指引应当明确旧厂房用地的规划情况、编制改造方案主要内容(详见《区“三旧”机构旧厂房改造编制指引批复要求》,附件2)。旧厂房权属人根据区“三旧”改造机构的编制指引,选择改造模式,并编制改造方案,连同改造申请一并报区“三旧”改造机构批复(详见《区“三旧”机构旧厂房项目编制改造方案批复要求》,附件3)。
申请及改造方案符合编制指引要求的,由区“三旧”改造机构直接批复。
第八条 旧厂房权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旧厂房权属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尚未齐备的,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要求。
第九条 除本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外,改造方案或者改造申请由区“三旧”改造机构批复。
第三章 “自行改造,补缴地价”改造审批
第十条 旧厂房改造项目采取“自行改造,补缴地价”模式进行改造的,旧厂房权属人应当提出改造申请并编制改造方案(详见《自行改造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附件4),报区“三旧”改造机构批复。
改造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红线范围、用地面积、性质和指标、建筑使用功能及面积、使用年限、土地产出情况、周边路网情况、设施配套情况等)、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有关情况、项目用地手续、产权查册情况(产权信息、房改房面积、户数等情况)、与最新现状地形图和最新规划信息叠加的项目产权界址情况、改造模式、公益用地交付或者无偿建设方案以及改造计划等内容。
第十一条 区“三旧”改造机构受理改造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踏勘。旧厂房改造方案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作出批复。批复中应明确改造模式、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面积以及建设和移交、批复的有效期等内容。批复中还应明确产业布局要求(在广州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对于交易中心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应建立物流电子交易平台,不可进行现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