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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节能监察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三) 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四) 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接受其它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或政府部门交办的违法用能案件;

  (五) 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宣传培训;

  (六)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察工作。

  第六条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节能监察人员和装备,保证节能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节能监察经费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安排。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省节能监察机构组织专项节能监察时,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可跨行政区域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第八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情况;

  二、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计划情况;

  三、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

  四、落实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的情况;

  五、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能耗限额执行情况;

  六、淘汰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情况;

  七、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执行相关规定、标准的情况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检定校准情况;

  八、制定主要耗能设备的合理用能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并依据节能标准评价设备合理用能状况的情况;

  九、参加和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第九条 对公共机构节能监察的内容包括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的情况。

  第十条 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节能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源产品遵守相关标准的情况;

  (二)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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