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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节能监察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节能监察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粤经信法规函〔2011〕342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关于节能监察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节能监察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节能监督管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能主管部门及其节能监察中心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是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省节能监察中心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依法负责全省节能监察日常工作。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下文统称“节能监察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 节能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权法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二) 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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