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出国、身体状况等原因导致半年以上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一年内不参加专家组例会两次及以上的;
(三)因咨询建议不当造成项目实施严重失误、出现科研不良信用和不端行为的;
(四)其它原因。
专家组成员调整和增补由联系责任人商专家组组长提出,经相关业务处研究报分管厅长同意后,由省科技厅正式行文确定。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专家组成员受聘期间,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成员承担和参与重大科技专项和成果转化工程项目,也不能作为投标人或成员参加项目的投标。
参与项目主动设计的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参与项目立项的评标和评审工作。
专家组成员在项目评标和评审时发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专家组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国家层面、自身学科领域的影响度,加强与国家专家组联系和沟通,牵头、参与或帮助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推荐和争取国家科技项目。由专家组成员组织申报承担的国家科技项目,我厅给予支持和配套。
第九条 专家组应当将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作为专家组工作的重要任务。实施方案是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的指导性文本,应当充分论证、跟踪调整。在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论证过程中,应当吸收相关企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专家参加。
根据实施方案的重点内容和任务,结合具体研究方向项目实施的影响度和需求紧迫度,提出分年度实施的计划安排。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是直接指导当年项目组织申报和实施的重要文本,专家组应当充分发挥各成员的专业专长和集体智慧,协助相关业务处尽早编制好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突出重点,凝练主题,组织实施重大项目。
第十条 专家组要充分发挥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趋势、国内外研究情况的优势,结合我省实际加强调研,提出技术发展报告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建议,提交各专项和成果转化工程联系责任人。
第十一条 受科技行政部门委托,专家组协助对重大科技专项、成果转化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参与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查找和分析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性措施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