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在国家和省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四)参保人迁往外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迁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就地封存,其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实施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加强领导和督办。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业务经办等工作。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乡镇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乡镇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