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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工作。

  (二)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乡镇和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网络,提高服务水平。每个乡镇至少配备3~5名工作人员,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当地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并负责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协办员,负责本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登记建立相关业务台账;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网络运行及维护、扩面、征收、退管服务等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征收养老保险费总额的1~2%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衔接。原已参加老农保,并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在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在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的同时,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老农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尚未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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