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九、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专帐、单独核算,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对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十、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